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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十条原则,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6 3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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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世界卫生组织最近提出了确保食品安全的10条“黄金定律”,内容如下: (1)食物一旦煮好立即吃掉。食用在常温下已存放4—5小时的煮过的食物最危险,因为有许多有害细菌在常温下可大量繁殖扩散。 (2)未经烧煮的食物通常有可诱发疾病的病原体,因此,食物必须彻底煮熟才能食用,特别是家禽、肉类和牛奶。所谓彻底煮熟是指食物的所有部位的温度至少达到70度。 (3)应选择已加工处理过的食品。例如,消毒牛奶、用紫外线照射过的新鲜或冷冻的家禽等。 (4)食物煮好后常常难以一次全部吃完,如果需要把食物存放4—5小时,应在高温(接近或高于60度)或低温(接近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保存,但不要将尚未冷却的食物放入冰箱里。 (5)存放过的熟食必须重新加热(10度以上)才能食用。 (6)不要让未煮过的仪器与煮熟的食品接触,这种接触无论是间接的或直接的,会使煮熟的食品重新染上细菌。 (7)保持厨房的清洁。烹饪用具、刀叉餐具都应用干净的布揩干擦净。每块抹布的使用不应超过1天,下次使用前应把抹布在沸水中煮一下。 (8)处理食品前先洗手。上厕所或为婴儿换尿布后尤其要洗手。手上如有伤口,应避免伤口与食品接触,可用绷带包扎起来。 (9)不要让昆虫、猫、狗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它们通常带有致病的微生物。 (10)饮用水和准备食品时所需的水应清洁。如果怀疑不清洁,应把水煮沸或进行消毒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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