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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尊敬的110用户您好! 一、可以依据GB2760《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申请免责 3.4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第一,辅料香精所含的山梨酸钾量是否规定标准;第二,辅料香精在最终食材产品中的使用比例是否超标。二者有一项超标,则有可能导致最终产品山梨酸钾超标,产品可能被判定为不合格。 三、计算最大带入量的条件:(1)有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配料;(2)该配料在生产产品时的投料比例;(3)该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量。 我想监管部门对上述规定应当是很清楚的,不会轻易搞错,您可以先从上述角度自查,如果确实没有违反代入原则,可以进一步和监管部门沟通处理。如果监管部门确属违法处罚,你打行政诉讼一定能维护合法权益。
1.确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原则; 2.明确安全生产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3.遵守“三同时”、“五同时”“三不放过”规定; 4.遵守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保健食品管理等非技术性管理规定。 5.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公建,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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