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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0-01-03 13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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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在的购房合同往往附有补充协议,经常是房屋买卖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而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协议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协议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补充协议一般会这样约定:“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约定相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因此以上约定违背了相关规定。第二:开放商的宣传广告与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补充协议一般会这样约定:“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图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根据该条文:补充协议将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图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也就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第三:购房合同总价构成违约金基数问题。补充协议原文:“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根据该条文:补充协议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而根据有关法规解释,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为计算基数。当然,补充协议还会涉及到很多实际的问题,上述仅仅只是一部分的总结。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由科学技术部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签订并由科学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下所列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部门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与外国州级政府签订的省州间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下所列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国家科研计划以及其他由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由本部门、本地区组织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做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与其他合作方的知识产权关系,妥善处理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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