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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侵占财产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4-05-25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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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侵占财产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侵犯的对象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侵犯的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侵犯的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性质不同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犯罪服刑必须异地吗? 1、职务犯罪并不一定需要异地服刑。 服刑人员的服刑地的调换由服刑地监狱向省监狱管理部门上报.由省监狱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是省内的两个监狱之间的调动就要经监狱管理部门同意:如果是不同省份的两个监狱之间罪犯的调动 须经两省的监狱管理部门的同意。一般都是在判决生效地服刑,如果刑罚不是十分严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判决地的某监狱执行。对减刑后的罪犯服刑监狱,一般是不允许在犯罪地和户口所在地的监狱,要异地服刑,以便于加强管理 。特别是职务犯罪,要跨区跨省服刑。 2、刑罚可能交由公安机关、或者是监狱等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三、职务犯罪可以被执行缓刑吗? 1、职务犯罪不一定可以被执行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2、职务犯罪的种类 职务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三种。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务侵占单位的财产,也不得侵占自己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否则前者可能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后者可能涉嫌犯侵占罪。如果对侵占财产罪和侵占罪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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