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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不发货属于欺骗吗

2023-06-06 7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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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预售不发货属于欺骗。 预售产品不发货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2、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3、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4、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6、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7、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8、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9、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0、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是否属于欺骗消费者,而预售不发货就是属于误导消费者以为商品的存货足够可以购买,结果后续不发货,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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