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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指双务合同吗

2021-03-01 9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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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所以,从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寄存人主要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和告知义务。 保管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行为的要求】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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