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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局限性

2022-12-17 14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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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局限性如下: 1、对经济的震动太大,不宜轻易采用作为中央银行日常调控的工具; 2、存款准备金对各类银行和不同种类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如提高法定准备金,可能使超额准备率低的银行立即陷入流动性困境,从而迫使中央银行往往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或贴现窗口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效果如下: 1、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由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机构按规定的比率上缴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存款比率达到收缩或扩张信用的目标。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控制银行体系总体信用创造能力和调整货币供给量的工具; 2、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效果表现在它对所有存款银行的影响是平等的,对货币供给量具有极强的影响力,通常称它是一帖“烈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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