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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超过15天该怎么办

2022-08-01 3,482人已浏览
  • 范小东律师

    范小东律师专职律师

    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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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异议之诉超过15天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执行异议又可分为三类: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异议; 3、关于分配方案的异议。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3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3日内立案或者在15日内作出异议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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