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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证上两个人名字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2022-11-07 521人已浏览
  • 苏梓劲律师

    苏梓劲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破产法、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文书撰写、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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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后房产证上两个人名字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根据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判决书进行不动产登记过户。夫妻离婚房产过户一般无需交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房产过户无需交税。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房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2、保持共有关系: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诉讼判决书中针对不动产没有进行分割或双方达成共有协议,可以双方以共有的状态对房产享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照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分析内容与民法典冲突之处将参照民法典规定,结论可能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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