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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2-12-26 4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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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有关企业的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 第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法律依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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