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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法定物权吗

2023-06-08 1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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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住权是法定物权。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该权利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第三人侵害房屋权利时,居住权人还可以物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性救济。首先,居住权的设立,仅针对住宅,且需要满足法定形式和程序——合同和登记;其次,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法律虽然没有直接禁止将居住权商业化,但居住权商业化目前来讲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其风险系数较大;第三,绝对禁止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原则上禁止将设立有居住权的住房用于出租,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丧失的情形有: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居住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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