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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环境侵权的特征

2024-07-11 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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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 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现代环境侵权不仅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企业的所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而就受害者而言,就更加难以确定。 (二)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传统侵权行为是致害行为直接作用于个体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相对较为清晰和直接;而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因此,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更为广泛而复杂。 (三)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环境损害之所以具有潜伏性,是因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所决定的。但是,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那么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污染物就会慢慢地积蓄起来,最终损害环境,并致人、物损害。因此,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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