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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 2、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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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环保法》第四十一条二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 2、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3、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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