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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管辖异议申请书怎么写的呢?

2024-07-04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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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辉,男。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不构成合同的四大要素,故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错误,应适用该法第二十二条。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向李辉借款,李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商城县支行将现金存入蔡账户,2月3日蔡向李辉出具一份借款51万元的借条,2月6日蔡向李辉出具二份共计49万元的欠条,因此,本案是因蔡向李辉借款后到期未能全部偿还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鉴于当事人未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以贷出方李辉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李辉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商城县,亦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商城县,因此,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永宏审判员邰本海审判员黄共田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吴孔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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