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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2022-08-24 357人已浏览
  • 郭悦律师

    郭悦律师创始人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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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下: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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