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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

2021-01-22 13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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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之取得。但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因信赖物权人享有物权,而与之交易的善意相对人,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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