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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单位犯罪概念

2024-06-17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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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其本身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独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成的特定组织形式。”自然人随意组合在一起实施共同犯罪,那不是法律上的单位犯罪,只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自然人只有与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且作为单位系统的构成要素起作用从属于单位,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部分。简言之,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的、重叠的。这种复合主体,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内容组成的特别主体。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成员(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刑。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在学术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首先在意识因素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预见性有明确的认识能力,这是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单位的整体意志体现是通过单位的决策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所表现出来。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且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应然根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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