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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限制是什么

2022-04-14 689人已浏览
  • 徐炜律师

    徐炜律师

    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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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限制如下: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面行为; 2、单方面意思是一旦到达对方,就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是可以撤销但不能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对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一方的意愿形成; 4、形成权不能与附属原权分开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排斥期,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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