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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吸收的贷款未还清算抽逃出资吗?

2020-07-17 10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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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股东向公司法人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如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则不属于抽逃出资。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者,经催告仍不返还的,可能被解除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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