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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包括哪些区别

2024-05-25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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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今天的话题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作出了两种限制,一种是合理使用,一种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定,他人使用作品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而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他人对作品进行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那么,为什么合理使用既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却需要支付报酬呢?因为合理使用的情形多数不以营利为目的,且涉及公共利益,同时也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对于法定许可而言,虽然也涉及公共利益,但是符合法定许可情形的大多都具有营利目的,因此符合法定许可情形的需要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n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n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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