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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回收租赁人有权回收没有补偿租赁人合法吗

2024-05-06 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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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土地召回程序中,对于承租人的回收权及其应享有的补偿待遇问题,需从多重法律层面对此进行审慎评估。首要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若因社会公众福祉所需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应对被征收人及时且公正、公正、公平地给予相应赔偿。换言之,无论租赁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在面临土地被撤回的情况下,皆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额度的制定应根据土地用户实际使用该土地的年份和其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具体情形来确定。倘若出租人因为土地被回收导致经济损失,他们有权申请合理数额的经济赔偿。综合上述考虑,在土地回收程序实施之时,出租人享有索取相应补偿的法定权利。若出租人的法律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他们有权利向各级司法机构发起申诉,以此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经适当的补偿即对土地进行回收并将责任全部推卸至租户身上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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