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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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有:遗嘱人无法亲自到达公证处的,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遗嘱一般不包括与财产处分和死后处理事项无关的其他内容。公证员代表遗嘱人起草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核对签字。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以由其签名; 2、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3、遗嘱中只能处理个人合法可继承的遗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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