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二、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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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根据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这里所限制的劳动者再就业范围,从文义本身解读,主要是指原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原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现代化集团企业的协作管理经营方式需要被充分考虑,集团体系内的各个法律主体和用人单位主体并不是互相割裂的,不同主体间的互相参与和支持是集团化企业的惯常操作。集团层面中可以接触商业秘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虽仅与其中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的服务范围却覆盖了整个公司集团,工作范围经常涉及集团中多家公司甚至需要对多家公司进行运营协作的统筹,并以集团名义对内、对外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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