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文简称《劳 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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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有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有自然灾害、事故等会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2、因为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了故障,会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及时抢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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