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原则是非歧视 (Nondiscrimination)、透明度(Transparency)、自由贸易(Freetrade)、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nation)、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在这些原则之中,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自由贸易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受的待遇。因此,在我国的一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合同写作都必须与上述这些基本原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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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合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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