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开庭公告,其实是一种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具体的送达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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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外,原则上我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群众,一旦进入我院法庭,就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5、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前原告要准备的事项包括: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提交书证并填写证据清单;携带本人身份证,证人本人身份证;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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