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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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职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法律形式。此外,工会还应帮助职工掌握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格式,使职工明确劳动合同签订的方式方法,并使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增强法制观念和劳动纪律,培养按合同办事的自觉性。
企业中的部门不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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