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的分配,是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由于被拆除房屋共同共有,因此,是共有财产,需进行公平合理分配。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因此,家里四口人是共同拥有拆迁补偿的。可以在房产证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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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 (1)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 (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3)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 (4)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拆迁安置房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当然比商品房的风险来得大。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无法过户,造成买方付了房款,但却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买方的权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2、因为没有房产证,造成买方无法确认卖方究竟是不是拟卖房屋的产权人。卖方出示的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之间难以建立关联。 3、卖方将房屋卖一个买家之后,有可能会再卖给其它人,这样买方就会无端转入与第三人的官司之中。 4、房屋如果升值较多,卖方可能会反悔,买卖合同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其实买方并非处于无保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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