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否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针对加班如何支付加班费做出的规定,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长期加班加点不付报酬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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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一般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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