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补助条件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事教育教工作5至8(含5)每每月发放困难补助60元;事教育教工作8至12(含8)每每月发放困难补助90元;事教育教工作12(含12)每每月发放困难补助120元今视经济发展物价变情况适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结合实际低于省定标准基础制定本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象确定: ()本申请 (二)乡级初审 (三)县级审核 (四)市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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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原则上不调整;超过30年的,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补助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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