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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师补助问题

2019-04-26 14: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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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华僖律师

2019-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恐怕没有什么希望,时间太长了,而且你已经离开教师岗位,离开时也没有及时主张权利,现在提出从法律的角度早已过了时效。但你也可以向教育部门咨询一下,也许内部有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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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民办教师死后没有丧葬费和别的补助。 原民办教师的补助政策主要是一补两保险。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各地在解决原民办教师的问题上,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就出现发给原民师的生活补贴各地不同的问题,有的地区每年教龄8元钱,有的地区每年教龄10元。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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