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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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的工资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龄不满2年的发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2年但不到4年的发70%;工龄满4年但不到6年的发80%;工龄满6年但不到8年的发90%;工龄超过8年的,发100%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职工日常实得工资的70%。
病假工资的计算如下,如果职工工作已经满两年但是不满四年的,工资为百分之七十。如果职工工作已经满四年但是不满六年的,工资为百分之八十。如果职工工资已经满六年但是不满八年的,工资为百分之九十。如果职工工资已经满8年的,工资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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