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单位伪造公文,我朋友不知情,更没有授意。在申报过程中,按照《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申报的,是按其职责正常上报的。并且项目资金到位后,应由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即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拨款)拨付工程款,但财政部门没有按这一规定拨款,造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朋友也涉玩忽职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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