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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2020-10-09 12: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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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09 回复

专业分析:

2014年7月1日,建筑监察人员检查位于明秀东路某在建楼盘时,发现该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经过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南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五方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整改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南宁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组织对其开发建设的楼盘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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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建筑物作出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将未验收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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