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建筑监察人员检查位于南宁市明秀东路一在建楼盘时,发现该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后经过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事实,开发商是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点评把尚未竣工验收、没有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应交付的商品房进行交付,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具备交付房屋的最基本条件,才能保证按期向购房人交房。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是说房子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房子的质量没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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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建筑物作出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将未验收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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