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交纳房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为防止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其所欠租金,超过一定期限后,每延期一日按一定数额收取违约罚金;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按照上述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有关损失。承租人不应以出租人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等为由,拖欠、拒付租金;在出现这类情况时,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及时协商解决,达成由承租人以租金支付修缮费用,同时承租人免交一定租金的协议。否则,出租人有权依照有关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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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承租人既不缴纳租金也不愿意搬走,出租人经过催告后仍不愿搬走或支付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经出租人催告后,对方仍不作为的,建议立即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原出租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非经出租人的同意进行转租的租赁合同可以被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租赁合同还包括: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4、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而且如果出租人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或者出租人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情形。承租人也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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