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注销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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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供的额其他材料。
公司注销需要提供的材料根据法律规定而定。主要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公章、私章、财务章等材料。另外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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