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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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过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拒不改正的,不需要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情形如下:无故扣除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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