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条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第4.3.5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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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增加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的规定;增加采用多种地基处理方法综合使用的地基处理工程验收检验的综合安全系数的检验要求;增加地基处理采用的材料,应根据场地环境类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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