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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以楼宅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日照不应低于2个小时。旧区改造项目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建筑物外墙外边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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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平行布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4—7):(一)建筑物纵墙面南北向或者东西向投影重叠区域中点连线距离不小于标准间距,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二)建筑物纵墙面之间夹角超过60度的,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建筑物纵墙面与山墙面的标准间距;(三)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照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方向角 0°—15°15°—30°30°—45°45°—60°(含) >60° 拆减值 1.0L 0.90L 0.80L 0.90L 0.95L 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三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四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五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七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八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九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 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十二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非平行布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4—7):(一)建筑物纵墙面南北向或者东西向投影重叠区域中点连线距离不小于标准间距,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二)建筑物纵墙面之间夹角超过60度的,建筑物之间最近点距离不少于建筑物纵墙面与山墙面的标准间距;(三)建筑物纵墙面之间的夹角小于15度的,按照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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