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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2022-01-09
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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