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一)项作了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权利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般可以根据招聘时具体的录用条件和对劳动者工作进行考核情况来确定。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要及时办理转正手续;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也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天就强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还要给予相应的赔偿。 事实上,由于目前就业压力的增加,劳动者对很多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是敢怒不敢言。特别是一些餐饮服务企业利用求职者急切找工作的心理,常在“试用期”上耍花招,即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付给工资,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借口把员工辞退,严重侵害了大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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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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