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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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一般是指年龄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2)企业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5)必要时要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年休假的假期; (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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