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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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内容及签订方式等多个因素是否合法确定。对于企业与企业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况具体如下: (一)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将导致合同无效。 (二)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三)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 (四)租赁的标的物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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