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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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能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如下: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者未按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
下列情况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擅自转租出租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租赁房屋;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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