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的,新公司法统一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上的统一和平等。 对于发起人应在200人以下的限制来源于我国的实践和国外的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发起人应在2人以上的规定,一方面考虑给更多投资者提供选择股份有限公司的便利,并且使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在合作的发起人的选择方面减少困难,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统一国有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在设立人数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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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人数的最低限额是二人,最高限额是二百人。对于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是: 1、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可为中国人,也可为外国人。 2、自然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不能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为办理设立公司手续需要,也为方便国家监管,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要求是: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有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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