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是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承担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法律义务或责任的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法人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均可以做股份公司发起人;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也可以共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由于中国公司法将股份公司定位在较高层次上,且证券监管机关为企业申请上市也设定了很高的门槛等原因,公司法、有关行政规章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工作指引等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资格、人数以及发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等均做出了特别的规范性要求。对已经成熟的概念和作法,本文不予讨论。下面就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笔者做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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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人数的最低限额是二人,最高限额是二百人。对于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是: 1、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可为中国人,也可为外国人。 2、自然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不能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为办理设立公司手续需要,也为方便国家监管,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要求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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