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解散的公司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公司。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股东获得利润和受益。如果公司经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陷入了经营僵局,继续存续下去会使股东利益受到到更大的损失,那么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无法达到,解散公司也就成为股东的可能选择。另外,也因为股东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出现混乱并长期陷于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维持公司经营活动,只能加剧公司经济状况的恶化,使股东的投资和权益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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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括情形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继续存续的话,会导致股东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而且其他的方法也无法解决。 (二)具体情形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2、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3、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发生冲突,而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了十分严重的困难。
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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