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到2008年上半年间,金某在办理这些卡后就陆续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刚开始,金某在收到各银行的信用卡账单后基本上都会按期还款。在使用信用卡一段时间后,金某还向县农行成功申请将信用额度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 2008年下半年,金某将向县农行、温州中信银行等几家银行透支的钱和向朋友借的钱,都投在了网络生意上,但是,由于欠缺经验,金某所有的钱全都亏掉了。为了还朋友的欠款以及支付生活开支,金某只能继续向其他银行透支取现,挖东墙补西墙。结果,仅2008年一年的时间,金某共向多家银行透支了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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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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