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为保护劳动者权利,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做了一些特殊规定:(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2)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三条)(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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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具有保护弱者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只要证明是在这一家单位就业的就行,证据可以有银行工资卡、银行工资清单、上岗证、聘书、劳动合同、考勤表、考勤卡、工资单、以及能够证明在此就业的录音、录像(有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与你对话),其中一项就行。至于纠纷发生、处置等的证据依据国家法规有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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