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
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条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
4.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举证;
5.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举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
7.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等事实举证;
8.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就订立
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9.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事实举证;
10.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损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11.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举证;
1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的,应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以及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等事实举证;